代位權行使的條件(代位追償沒有對方資料怎么辦)
發(fā)布日期:2022-08-29??正穗財稅一站式企業(yè)服務平臺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代位權有哪些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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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代位權有哪些構成要件?
解答:
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前提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其次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
然后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最后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3年1月1日)。
解析: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包括:
(1)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
(2)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債權人的權利。
(3)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己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4)須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非專屬性權利和可以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
(5)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訟方式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代位權行使的后果: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第三人即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