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嗎(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2-12-12??正穗財稅一站式企業服務平臺
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本身是不可分割的整體,離開土地的房屋是空中樓閣,而撇開土地上的建筑物單談土地也是不完整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的關系可謂是房依地建,地為房在。從建筑形態上兩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但是從法律上來講,土地的使用權和房屋的所有權之間是不是也是不可分割的呢?首先說說我們國家的土地性質問題,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土地所有權要么是國家所有,要么是集體所有,個人是不能私自享有土地所有權的。所以咱們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所有權是相分離的,但卻與土地的使用權有機結合。雖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能享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卻必須享有土地的使用權,也就形成了,我國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相結合的制度安排和權利格局。
那么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之間是否可以分開呢?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82條之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從這個規定不難看出,我國法律鼓勵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于同一個人的情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同歸于一個人可以避免行使兩個不同主體分別行使權利時造成糾紛和混亂。其次從物的利用效率來看,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同歸于一個人可以提高的物的利用效力。如果主體不統一,將會限制房地產的流轉。必須應當看到沒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不是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而沒有地基的房租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說主體統一可以避免糾紛,提高物的利用效力。
?可是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商業流通領域更是瞬息萬變,尤其是房地產領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不是同一主體的行為也是很常見的。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在抵押范圍內。同時法律又規定了,在實現抵押權時可以一并就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拍賣但是該建筑物拍賣的價款不在土地抵押權的優先受償范圍內。所以從該條也不難看出,對于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不一致的情況,法律也不是一棍子打死的。
從鼓勵交易的角度出發,只要交易主體知道房地的權屬主體不一致而且也同意進行交易,法律就應當尊重雙方的意思,而不能判令該行為無效。而且,我們應當看到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房地產企業在拿地的時候已經將土地抵押給銀行,事后又將房屋賣給業主,一個事后房地就不統一,這種現象是大量存在的,不能因為房地歸屬不統一,就認定行為無效。法官裁判時更應當從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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