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注冊資金什么要求?
發布日期:2021-02-22??正穗財稅一站式企業服務平臺
2023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出資額和繳足期限的要求,令許多市場主體歡呼雀躍。但是,并非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都能享受這一優厚待遇,因為新《公司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據此,房地產、證券、商業銀行、保險、國際貨貸等領域的有限責任公司仍需按照相關規定達到相應注冊資本限額。
房地產公司
所謂房地產開發公司,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并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房地產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著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離的部分及其附帶的各種權益。房地產由于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購買房地產是一種重要的投資方式。
一、新《公司法》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
對于房地產公司而言,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要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因此,從事房地產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仍應達到100萬元以上。
另外,按照《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低于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之規定,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以上時,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雖然該意見并非“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但該意見系建設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和外匯局六部委“經國務院同意”制定,我們認為,在未經明文取消的情況下,新《公司法》實施后,仍會執行該意見的規定。
二、新《公司法》下關于資本金繳納期限及貨幣資金限額:
首先,新《公司法》取消了資本繳納期限的要求。按照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司首次出資應達到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和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新《公司法》則刪除了該等規定,股東是否分期繳納資本金、分幾期繳納、何時繳足完全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
其次,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新《公司法》則刪除了該條,這意味著,公司可以以貨幣、實物、其他有價資產出資,且對貨幣出資不再有比例要求。
與取消最低注冊資本之規定不同的是,新《公司法》取消資本金繳納期限及貨幣資金限額的利好,是任何公司都可享受的,房地產公司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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