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資金管理方法(企業貨幣資金管理的定義)
發布日期:2022-10-12??正穗財稅一站式企業服務平臺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本辦法適用于企業在各類業務中所產生的貨幣資金。
第2條財務部承擔對貨幣資金的管理工作,財務總監給予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審批權限
第3條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交到財務部,及時入賬,任何部門、任何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形式截流或者挪用。
第4條貨幣資金的使用必須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經有關領導簽字。
第5條總經理和財務總監有貨幣資金使用審批權。
第三章現金管理
第6條為保證現金的安全,同時又不影響現金的合理使用,庫存現金量最高不得超過××××元。
第7條對每筆超過××××元的大額現金支出應提前三天通知財務部,以便財務部提前做好準備.
第8條現金的收支范圍嚴格執行國家的現金管理規定。任何人均不能以未經批準或不符合財務要求的票據字條等充抵現金,更不能擅自挪用現金。不得坐支現金。
第9條每筆現金支出都必須根據審核無誤并經財務總監簽批的原始憑證支付,并編制《記賬憑證》。
第10條每筆現金收入也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
第11條對發生的業務要逐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每日盤點現金,確保賬實相符,月末與總賬核對,保證賬賬相符。出現問題要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第12條對造成損失的責任人,依企業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13條除差旅費和必須以現金支付的××××元以內的采購款外,其他支出均不能借用現金,嚴禁因私借款。
第14條借用現金應說明用途、歸還(或報銷)時間,且必須按期歸還(或報銷)。逾期不還者,將從其工資中扣除。
第15條借用現金時,申請人應填制《現金借款申請表》,寫明用途,由部門經理審核確認,經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領用。
第四章支票的領取及管理
第16條支票領取
(1)領取支票時,需先填制《支票申領單》,寫明用途、金額、使用人等項,經有關財務人員審核、財務經理復核、財務總監批準后方能領取。
(2)如簽發支票的金額超過××××元,在填寫《申領單》時,須提交符合審批程序的用款報告及附件(合同、《采購單》、《計劃書》等)。
(3)領取人應辦理登記手續,于領取后10日內報賬。
(4)對未及時報賬者,財務人員應該及時督促,并有權不予簽發新支票。
(5)在支票有效期內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況變化未使用的支票應及時退還財務部。對未及時歸還者財務部應及時督促,并不予簽發新支票。
(6)持票人應對支票妥善保管,如丟失,將由個人承擔經濟責任。
第17條支票管理
(1)所簽發支票應填寫日期、金額(限額)、用途,不準簽發空白支票。
(2)建立銀行支票使用登記簿,詳細登記每筆銀行支票的領用時間、號碼、用途、金額、領用人和收款單位等。
(3)出納人員應每日編制《銀行存款變動表》。準確掌握賬戶余額,不準發生空頭、透支資金現象。
(4)出納人員應于月末填制《銀行賬戶余額表》,送交財務經理批準后呈報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并傳至總經理。月終前可根據企業資金變動的頻繁程度和企業業務的需要,按照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的要求臨時報送。
(5)按時于月末填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交財務部副經理(主管會計工作)審核,對未達賬項要認真查對,及時入賬。
(6)出納人員應及時申購支票,并妥善保管。
(7)企業財務專用章、法人章要分專人妥善保管。
(8)作廢的支票,要及時注明“作廢”,并妥善保管,統一注銷。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18條采用銀行匯票、匯兌等其他結算方式的,要嚴格按照《票據法》和銀行規定,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內部申請、審批程序和銀行的結算制度辦理。
第19條每日的銀行收付業務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并結出余額,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月末與總賬核對。必須保證賬賬、賬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