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機構屬于什么單位(解說勞動仲裁的步驟)
發布日期:2022-10-12??正穗財稅一站式企業服務平臺
案例:
2017年3月何先生與重慶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a公司在成都成立分公司,聘請何先生為分公司做銷售總監,同時對工資報酬等進行了約定。2019年5月項目進入收尾階段,a公司書面通知何先生因違反規章制度暫停工作等待另行安排,兩個月后仍然未給何先生安排新工作,而停職期間僅發給基本生活費1000元。何先生要求恢復工作并補發工資的要求被拒絕。隨后,何先生向成都所在區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但該仲裁委認為a公司注冊地在重慶,決定不予受理。何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案例是關于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的問題,其實這個案例反映的問題是很普遍的,經常有勞動者咨詢本律師,比如:公司在甲地,工作地點在乙地,該向哪個地方申請仲裁?等等。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可以看出,前述案例中仲裁委決定不受理是錯誤的。
還有一種情況屬于特殊管轄的情形,比如,用人單位在重慶,把員工派到昆明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后,用人單位向重慶的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員工向昆明的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就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管轄。
所以,總結起來就是,如果勞資一方提起申請,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機構選擇提起仲裁,如果勞資雙方都提起申請,就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機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