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管理的內容(2023年4月國債發行時間)
發布日期:2022-10-19??正穗財稅一站式企業服務平臺
為促進儲蓄國債(憑證式)持續健康發展,央行會同財政部起草了《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3月6日起到4月5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儲蓄國債包括儲蓄國債(電子式)和儲蓄國債(憑證式),前者以“電子記賬方式”記錄債權,后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記錄債權,兩者均由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并還本付息,信用等級高于其他債券或銀行理財產品。2013年,我國出臺了《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為規范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據《管理辦法》,儲蓄國債(憑證式)采用代銷方式發行,每期儲蓄國債(憑證式)的發行數量不超過當期國債最大發行額。發行對象為個人,承銷團成員不得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任何機構銷售儲蓄國債(憑證式)。儲蓄國債(憑證式)是附息式國債,自購買之日開始計息,不計復利,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逾期不加計利息,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轉讓,可以掛失、提前兌取、質押貸款、約定轉存等。
在發行兌付管理方面,《管理辦法》明確,承銷團成員應當做好銷售額度管理,避免出現實際銷售額超出自身獲得額度的情況。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對投資者提前兌取當期國債產生的額度可以繼續銷售。發行期結束后,承銷團成員對投資者提前兌取產生的額度不得再行銷售,由承銷團成員自行持有到期,未售出的銷售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不得自行持有或繼續銷售。另外,承銷團成員不得占壓、挪用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兌付款項,不得違規提前預約銷售,不得委托其他機構(不含郵政代辦機構)代理銷售,不得違規向特定用戶提前銷售,不得利用國債名義攬儲,不得與其他銀行產品“捆綁”銷售。
央行表示,近年來,儲蓄國債(憑證式)每年的發行總額一般保持在1200億元以上,在我國國債體系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獨特作用。但同時,儲蓄國債(憑證式)的制度建設比較滯后,其業務管理、發行和兌付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央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落實儲蓄國債監督管理的具體職責尚需要更加有力的制度依據。因此,加快出臺《管理辦法》,就成為完善儲蓄國債管理制度體系和促進儲蓄國債(憑證式)規范發展的迫切需要。
另外,儲蓄國債作為“金邊債券”,歷來有著非常高的信譽度,備受廣大投資者信賴,尤其受到很多中老年客戶的偏愛。但是,在儲蓄國債的具體發行和兌付中,如果遇到各種復雜或特殊情況,處理不當的話很容易損害投資者和承銷團成員的合法權益,從而影響到國債信譽甚至中央政府的公信力。因此,盡快出臺《管理辦法》對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發行和兌付管理以及監督檢查作出詳細規定,有利于維護廣大投資者和承銷團成員的合法權益。